依申請公開
申 請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單位 |
|
|||
證件名稱 |
|
證件號碼 |
|
|||||
聯系地址 |
|
郵政編碼 |
|
|||||
聯系電話 |
|
傳 真 |
|
|||||
電子郵箱 |
|
|||||||
法人或 其 他 組 織 |
名 稱 |
|
機構代碼 |
|
||||
法人代表 |
|
聯 系 人 |
|
|||||
聯系電話 |
|
傳 真 |
|
|||||
聯系地址 |
|
|||||||
電子郵箱 |
|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
|||||||
申請時間 |
|
|||||||
所 需 信 息 情 況 |
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獲取信息的方式 |
|||||||
□紙面 |
□郵寄 |
|||||||
□電子郵件 |
□快遞 |
|||||||
□光盤 |
□電子郵件 |
|||||||
|
□傳真 |
|||||||
|
□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抄錄 |
|||||||
□若本機關無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申請從 |
|
單位獲取 |
||||||
備注 |
|
|||||||
關于制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正式收費標準的通知
鄂價費規〔2011〕40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州、縣物價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828號)規定,結合近兩年來收費標準試行情況,現將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正式收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按如下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
?。ㄒ唬┘燜鞣?。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檔案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按申請事項每項2元的標準收取檢索費。
?。ǘ└粗品?。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通過紙張復印、打印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按紙張大小收取復制費,即A4紙05元張、A3紙1元/張、B4紙04元/張、B3紙08元/張;提供磁盤、光盤等介質存儲政府公開信息的,按購買磁盤、光盤的實際價格收取費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ㄈ┯始姆?。按照當地郵政部門實際所需的費用向申請者收取。
二、由申請者自行提供磁盤、光盤等介質存儲所需信息的,行政機關只能收取檢索費,不得另行收取復制費。
行政機關依申請復制、郵寄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
三、下崗職工、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四、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者申請提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者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行政機關在收費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亮證收費,在醒目的場所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對象等,嚴格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時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中央在鄂的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聯系站長 - dnf漫游银弹加多少 - 網站郵箱:[email protected]
鄖西縣人民政府版權所有 縣政府信息網絡管理中心維護 鄂ICP備16007383號